(2017)陕082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马柱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仲飞,刘换梅,杜晓飞,马彦飞,张美美,杨建忠,白玉兰,杜治平,马柱娃,牛会,刘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5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公司职工。被告:马仲飞,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换梅,女,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晓飞,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彦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美美,女,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建忠,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玉兰,女,196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治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柱娃,女,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牛会,男,198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雪梅,女,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仲飞、刘换梅、杜晓飞、马彦飞、张美美、杨建忠、白玉兰、杜治平、马柱娃、牛会、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虎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