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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道勋、徐光波、李隆波、赖勇和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勋,徐光波,李隆波,赖勇,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414号原告:陈道勋,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徐光波,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李隆波,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赖勇,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勋、徐光波、李隆波、赖勇和被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原告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