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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尚义与郑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义,郑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701号原告:张尚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300号绿地世纪城。被告:郑瑜,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300号民生银行新晋祠路支行。原告张尚义诉被告郑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张尚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尚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尚义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