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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纯玲与被告梅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纯玲,梅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011号原告:唐纯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梅文标,男。原告唐纯玲与被告梅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唐纯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纯玲以被告梅文标在受审侦查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纯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唐纯玲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