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天税与孙跃伟、万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税,孙跃伟,万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1604号原告:赵天税,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孙跃伟,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万艳丽,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赵天税与被告孙跃伟、万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蒋明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天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跃伟、万艳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起购买原告化肥销售和使用,欠下货款49200元,经数年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49200元。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被告万艳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驿马复合肥70袋(50公斤)”原告出具的销货清单显示每袋130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孙跃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收到小红马复合肥柒吨整,吨价2300元”,2015年10月1日,被告孙跃伟又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今收到三合褔复合肥壹拾吨整,”原告出具的销货清单显示每吨2400元。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万艳丽欠原告化肥款9100元,被告孙跃伟欠原告化肥款40100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本院出具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万艳丽欠其化肥款9100元,被告孙跃伟欠其化肥款40100元。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各自清偿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艳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天税欠款9100元。被告孙跃伟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天税欠款4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被告万艳丽告负担50元,被告孙跃伟负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