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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海青与张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青,张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975号原告:宋海青,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海青与被告张兵、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宋海青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海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海青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