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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王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被执行人:邹某某,住喀左县兴隆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