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王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喀左县卧虎沟乡。被执行人:邹某某,住喀左县兴隆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2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