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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4356宋亚萍与薛怀高、吴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萍,薛怀高,吴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356号原告:宋亚萍,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怀高,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吴洪军,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萍与被告薛怀高、吴洪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亚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亚萍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