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绿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绿民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女,193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太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桂英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绿民执字第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