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德胜、史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德胜,史彦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84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幢艾维克大厦8层8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79663F.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娟,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胜,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史彦彩,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德胜、史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