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与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山县城关御饺园,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297号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经营场所:武山县火车站。主要负责人:杜亚平,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杜亚平之妻),女,1970年8月26日出,住武山县城关镇杜家塄村*组**号。被告: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武山县火车站对面欣德家园。法定代表人:岳江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经营场所:武山县火车站。主要负责人:史四虎,个体经营者。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与被告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山县城关御饺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负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