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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与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山县城关御饺园,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297号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经营场所:武山县火车站。主要负责人:杜亚平,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杜亚平之妻),女,1970年8月26日出,住武山县城关镇杜家塄村*组**号。被告: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武山县火车站对面欣德家园。法定代表人:岳江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经营场所:武山县火车站。主要负责人:史四虎,个体经营者。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与被告武山县晟丰物业管理公司、武山县康洁商务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山县城关御饺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山县城关御饺园负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