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鲍桂云与王晓利、李亚丽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桂云,王晓利,李亚丽,李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30号申请人:鲍桂云,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晓利,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亚丽,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亚娟,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鲍桂云与被申请人王晓利、李亚丽、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桂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