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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纪鲁庆、于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纪鲁庆,于振刚,付志良,孙庆岗,郭广卿,郭顺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亮,该社职工。被告:纪鲁庆,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于振刚,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付志良,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孙庆岗,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广卿,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顺兴,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纪鲁庆、于振刚、付志良、孙庆岗、郭广卿、郭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