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吉学与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李吉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民终14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洪、吴勇,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学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4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格林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公司与李吉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双方在2016年2月2日结算工资后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李吉学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吉学向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林格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9日,李吉学在林格公司厂房内锯木头时右示指被锯伤,后被送至江阴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16年4月28日出院。2016年初,林格公司与李吉学结算了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2日的工资。2016年5月9日下午,林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妻子项朝湘与李吉学就其于2016年4月19日在林格公司车间受伤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5月12日,李吉学因受伤赔偿事宜与林格公司发生纠纷而报警。李吉学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林格公司提出异议而中止认定。李吉学就其与林格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裁决。以上事实,由仲裁委出具证明,接处警情况说明,住院及出院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一审中,林格公司为证明李吉学在2016年已不在他公司工作,提供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一份,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被保险人为刘某某等五人,不包括李吉学。李吉学对该保险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表示对林格公司投保事宜并不清楚。法院认为,该份保险单的制单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13日开始,而李吉学系于2016年4月19日受伤后未到林格公司工作,故该份保险单无法证明2016年4月19日林格公司与李吉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吉学陈述林格公司与他结清2015年度工资后便春节放假,2016年初(农历正月初九)他又继续到林格公司上班,直至2016年4月19日受伤。林格公司认可李吉学于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2日曾在他公司工作,且与李吉学结清了该期间的全部工资,但其主张他公司与李吉学结清2015年度工资后不再要李吉学继续上班了,李吉学也未再到他公司上班,2016年4月19日系李吉学擅自进入他公司厂房内受伤的,因林格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吉学主张2016年4月19日与林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李吉学与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李吉学自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2日与格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格林公司陈述2016年2月2日结算工资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对此,格林公司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该公司非但没有提供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据,对于李吉学缘何在2016年4月19日在其工作场所受伤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格林公司无法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工资发放依据、考勤资料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证据证明其真实用工情况,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生活经验,认定双方在2016年4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格林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林格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 云审判员 顾 妍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