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子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潘子勤,潘阳,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6532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子勤,男,1953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执行人潘阳,男,1984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被执行人刘娜,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潘子勤,刘娜,潘阳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1553号对被执行人潘子勤,刘娜,潘阳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潘子勤,刘娜,潘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子勤,刘娜,潘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潘子勤,刘娜,潘阳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审 判 员 范 骏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