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字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荣兰与邱坤勇、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兰,邱坤勇,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民初字5020号原告:黄荣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坤勇,男,汉族。被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河路405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春,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荣兰诉被告邱坤勇、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运输集团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华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兰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东、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坤勇、蚌埠运输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荣兰诉称:2016年7月13日16时10分,被告邱坤勇驾驶皖C172**号大型客车,沿芜合高速行驶至芜合高速68公里100米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龚小洁驾驶的皖AM2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黄荣兰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邱坤勇负全部责任,原告黄荣兰无责任。原告黄荣兰因伤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产生医疗等费用。被告蚌埠运输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皖C172**号大型客车向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并约定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诉请各被告赔偿原告黄荣兰73618.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邱坤勇、蚌埠运输集团公司均未作答辩。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造成原告受伤及责任划分情况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部分诉请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核减,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16时10分,被告邱坤勇驾驶登记车主为蚌埠运输集团公司的皖C172**号大型客车,沿芜合高速行驶至芜合高速68公里100米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与龚小洁驾驶的皖AM2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皖AM21**的小型客车乘车人黄荣兰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邱坤勇负全部责任,原告黄荣兰无责任。事故当日,原告黄荣兰因伤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治疗,2016年7月14日转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1日出院。黄荣兰入出院诊断头部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腹部损伤、腔隙性脑梗死等。出院医嘱继续治疗,胸带固定,需一人陪护,休息三个月,定期复查等。2016年11月3日,原告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1、黄荣兰因交通事故胸部8肋以上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被告蚌埠运输集团公司为其所有的皖C172**号大型客车向被���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并约定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黄荣兰受伤后,被告邱坤勇、蚌埠运输集团公司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未垫付任何费用。现诉请各被告赔偿原告黄荣兰73618.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邱坤勇驾车肇事,致原告黄荣兰受伤,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蚌埠运输集团公司系登记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皖C172**号大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邱坤勇、蚌埠运输集团公司承担。原告黄荣兰合理损失分析如下:1、原告因伤产生医疗费16364.09元,有发票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住院天数为2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主张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明显过高,应按30元/天计算,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20天×30元/天);3、原告主张营养费为1800元(60天×30元/天),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应为6853.2元(60天×114.22元/天),超出部分应予扣除;5、原告黄荣兰属城镇户口,其主张伤残赔偿金为26936元(26936元/年×5年×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该费用按城镇标准计算缺乏依据,可未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6、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6000元过高,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本院酌定为14000元;7、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举证不充分,考虑到该费用系实际发生,本院酌定为400元。8、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属合理损失,被告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责赔付。综上,原告损失合计为68453.29元,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限额均未超出。鉴于本起交通事故伤者人数较多,原告黄荣兰自愿要求保险公司于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承担其医疗费5000元,剩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于商业三责险中赔付。综上,为维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交强险中赔付原告黄荣兰53189.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商业三责险中赔付原告黄荣兰15264.09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原告黄荣兰负担6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590元,被告邱坤勇、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林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