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农种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农种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252号原告: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北湾乡头屯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安伟军,公司经理。被告: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农种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庭州东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陈慧,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农种子经销部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纠纷自行解决而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邮寄费50元,由原告告新疆奇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