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052号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轩辕路6号华山国际商务中心6层16号。法定代表人:郑力华。被告曹怡,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余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