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日照金喜来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日照金喜来经贸有限公司,尹德桂,宋春年,陈文琼,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9184-7。法定代表人:高华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日照金喜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北太原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6577684-7。法定代表人:尹德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尹德桂,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宋春年,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文琼,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69号国际大厦2号楼19层,组织机构代码79151745-1。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董事长。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与日照金喜来经贸有限公司、尹德桂、宋春年、陈文琼、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日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山东成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应先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查扣的案款及车辆,及应先执行宋春年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宋春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正在监狱服刑,涉案的四辆车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共计80万元,共涉及工商银行欠款1229万元、建设银行欠款800万元、农业银行欠款7000万元,所追缴、退赔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且在该院仍有多个涉及宋春年的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无剩余财产;判决确定各被执行人系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执行先后问题,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成华集团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另,经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信息,除被执行人成华集团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且已抵押已查封外,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