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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思丰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丰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丰,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丰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思丰为非法牟利,未经汕头市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外埔莲河路的泽桦玩具厂和刘某经营的位于澄海区千树园附近的加工工场,生产侵犯宜佳达玩具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水弹枪,并将生产的360盒货号为ZH608A侵权水弹枪以每盒88元的价格、432盒货号为ZH608B的侵权水弹枪以每盒88元的价格、320盒货号为ZH608C的侵权水弹枪以每盒68元的价格销售经山东“斯泰迪”等公司,销售金额共为人民币91456元。2016年5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对陈思丰经营的泽桦玩具厂及刘某经营的加工场进行搜查,现场查扣货号为ZH608A的侵权水弹枪200盒、货号为ZH608B的侵权水弹枪56盒。综上,被告人陈思丰侵犯他人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共人民币132832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汕头市宜佳玩具有限公司的“加特林火神炮”玩具美术作品与查扣的“泽桦玩具”、“雷神炮加特林”玩具美术作品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丰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乔某、刘某的证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丰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复制、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思丰能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思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思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馥芬审 判 员  林焕生代理审判员  江一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