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邹本进、李立庄、李立刚、刘维启、刘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邹本进,李立庄,李立刚,刘维启,刘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本进,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立庄,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李立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维启,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艳坤,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本进、李立庄、李立刚、刘维启、刘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