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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81号原告:张丽萍,女,生于1960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笔塔巷2号。负责人:胡智勇。被告:张胜,男,生于1974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丽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胡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宜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