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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俊与郭颖康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郭颖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8号原告:唐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颖康,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唐俊与被告郭颖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俊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黄 星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