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和国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和国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18号申请人:徐和国,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徐和国因本院公告拍卖“福港7”轮,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工资5724元,并提供了船员证、船员服务簿、欠条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和国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徐和国债权登记的申请;二、申请人徐和国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徐和国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