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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玉峰、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峰,陈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玉峰,女,汉族,1977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陈宏伟,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杨玉峰与被执行人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峰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宏伟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陈宏伟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杨玉峰款项4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宏伟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22执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