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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宗某某、杨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