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毅、秦建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毅,秦建国,刘小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1491号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达。被告:秦毅,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秦建国,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小萍,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毅、秦建国、刘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惠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毅、秦建国、刘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系争物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间:2010年8月4日。三、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止。四、系争物业收费标准:高层1.34元/月/平方米。五、系争物业建筑面积:88.72平方米。六、物业完成情况:提供物业服务。七、房屋权利人:秦毅、秦建国、刘小萍。八、未缴纳物业费期间: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九、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53.10元(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毅、秦建国、刘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2,8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元,由被告秦毅、秦建国、刘小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