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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兆文与陈巽森、林玉凤���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文,陈巽森,林玉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1899号原告:曾兆文,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巽森,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玉凤,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曾兆文与被告陈巽森、林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兆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巽森、林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原告身份:金融借款担保人。二、被告身份:陈巽森为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林玉凤为借款人陈巽森的配偶。三、主债务情况:根据借款人陈巽森、曾兆文等10人与贷款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签订的编号为HT9020030140007149的《联保借款合同》,10人借款总金额5400000元,其中陈巽森借��700000元。四、担保情况:陈巽森、曾兆文等10人为联保关系,互为担保人;联保人缴存保证金,为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发生联保人未清偿到期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直接扣划保证金。五、追偿的事由:陈巽森未清偿到期贷款,贷款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要求曾兆文承担担保责任,从保证金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陈巽森的贷款。六、履行担保责任的日期及金额:2017年4月6日,32339.85元。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案涉借款发生在陈巽森、林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八、原告曾兆文的诉讼请求:1.判令陈巽森、林玉凤立即归还曾兆文代偿的银行借款32339.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息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为32398.47元;2.判令陈巽森、林玉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事项,有曾兆文提供的《联保贷款成员联保协议》、编号为HT9020030140007149的《联保借款合同》、《厦门农商行“联贷宝”风险基金扣划申请审批书》、银行账户扣款记录,本院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员工王经灿的询问笔录,本院对陈巽森的电话询问录音,以及曾兆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的当庭陈述为证,陈巽森、林玉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被告陈巽森、林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巽森、林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兆文偿还代偿款32339.85元及利息(以32339.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陈巽森、林玉凤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乐法官 助理 陈雅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