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牟兰敏、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牟兰敏,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0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负责人:杨东,该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邓丰,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牟兰敏。被申请人: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牟兰敏、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牟兰敏、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410.4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牟兰敏、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410.4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