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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夏寿云与徐小海、唐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寿云,徐小海,唐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06号原告:夏寿云,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海,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唐明华,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夏寿云与被告徐小海、唐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寿云撤回对被告徐小海、唐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