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龚启常、龚碧华、伍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龚启常,龚碧华,伍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68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郁花园二里**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芳,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启常,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组。被告:龚碧华,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康河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映霞,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龚启常、龚碧华、伍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