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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与斯琴毕力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斯琴毕力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285号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姜海梅。被告:斯琴毕力格,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诉斯琴毕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图布兴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春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