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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桂芳与被执行人崔仁跃、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芳,崔仁跃,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芳,女,住虎林市东方红。被执行人崔仁跃,女,住虎林市公安北街。被执行人刘桂兰,女,住虎林市东方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桂芳与被执行人崔仁跃、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桂芳依据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朱桂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