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0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5023。法定代表人李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婷,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民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金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09342585E。法定代表人易安宁。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7]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杜海林审判员 张学荣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