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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毕若、毕溆川等与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若,毕溆川,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92号原告毕若男,女,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毕溆川,男,2000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198910803952。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3238507U。负责人杨政,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48327T。负责人孙敬军,职务经理。理原告毕若男、毕溆川与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毕若男、毕溆川于2017年6月19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二原告毕若男、毕溆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二原告毕若男、毕溆川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