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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福生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董国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生,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福生,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54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市场四区55号。经营者:董国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三条路加油站楼3单元303室。本院执行刘福生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滨南货物受理处、董国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国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董国峰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被执行人董国峰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