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四川川科泵阀有限公司、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科泵阀有限公司,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科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显明顺业路88号。法定代表人程平。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法定代表人冯登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7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货款本金151027.11元及利息、诉讼费2625.00元及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79民事判决书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