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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洲大街。法定代表人:裴昌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0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翟新权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凡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