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升军,王娟,王洪华,李斗华,李斗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3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升军,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洪华,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斗华,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斗池,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升军、王娟、王洪华、李斗华、李斗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78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升军、王娟、王洪华、李斗华、李斗池的银行存款252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