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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7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05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高成发,宗海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汇通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658539-0。法定代表人:陈春立。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卫钟,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董事长。原审被告:高成发,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宗海琴,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因与被上诉人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成发、宗海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院未予批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温卫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