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邵兴武与张彦江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武,张殿文,赵福全,王振学,刘春生,马文波,张彦春,冀东升,张彦江,刘学忠,武明,刘贵发,范忠成,王振君,王立刚,范忠山,谭喜强,张作山,张学君,赵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01号原告:邵兴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善志,系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殿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福全,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振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春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马文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彦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冀东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彦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学忠,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武明,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贵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范忠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振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王立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范忠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谭喜强,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作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学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兴武诉被告张殿文、赵福全、王振学、刘春生、马文波、张彦春、冀东升、张彦江、刘学忠、武明、刘贵发、范忠成、王振君、王立刚、范忠山、谭喜强、张作山、张学君、赵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兴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兴武撤回起诉。诉讼费30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