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修鸿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修鸿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33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鸿涛,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修鸿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