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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43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37陈伟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37号之十被执行人:陈伟榕,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伟榕因犯诈骗罪,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以(2016)皖03刑终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人民币20万元移送执行。据查,陈伟榕在蚌埠市公安局有在案扣押的钱款人民币20万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伟榕人民币20万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