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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3679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679号申请执行人: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长江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锋,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陈芳,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鉴,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永,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