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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李辉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李辉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361号原告:李金凤,女,1982年9月2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李辉皇,男,1986年1月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原告李金凤与被告李辉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金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审判员  梁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