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艳锋与姜观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锋,姜观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朱艳锋,男。被执行人姜观怀,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锋与被执行人姜观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艳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姜观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