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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叶宗珉与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宗珉,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叶宗珉,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48号金融科技大厦七层。代表人:郭正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叶宗珉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3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叶宗珉主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宗珉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恢4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荣打印:相丽华校对:李瑞荣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9日地点:本院执二庭合议庭成员:郭宝平、侯鑫鑫、张哲承办人:张哲记录人:李瑞荣张哲:申请执行人叶宗珉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3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叶宗珉主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宗珉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履行完毕。现拟裁定(2017)陕0113执恢483号案执行完毕,看各位意见!张哲:我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郭: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2017)陕0113执恢483号案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