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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被告人柴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S102线毛集镇康庙村路段时,碰撞到朱某停在路边的皖K×××××号货车,柴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柴某某有醉酒嫌疑,遂在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朱某的证言,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跃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