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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昊华西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11号异议人(案外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胡必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崇仙。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昊华西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马光。买受人:四川盛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雅澜。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确认(2014)自流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中拍卖的鸿鹤坝居委会文体中心附属用房为异议人所有,撤销(2014)自流执字第192-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称1998年11月由其投资建设鸿鹤坝居委会文体中心附属用房,于1999年初建成后列入固定资产清单,并一直由异议人管理使用并享有该房屋产生的收益。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4)年自流执字第1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鸿鹤坝居委会文体活动中心房产及附属用房的产权归四川盛翔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异议人认为本院的裁定书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请求确认(2014)自流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中拍卖的鸿鹤坝居委会文体中心附属用房为异议人所有,撤销(2014)自流执字第192-5号执行裁定书,将鸿鹤坝居委会文体活动中心附属用房返还给异议人,并提交了投资建设该房屋的相关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受理自贡市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发出(2014)自流执字第192号拍卖通知书,拍卖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鸿鹤坝居委会文体活动中心房产(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及附属用房(无产权证,建筑面积X平方米),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4)自流执字第19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屋及附属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四川盛翔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异议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书面异议申请。另查明异议人所称附属用房并未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异议人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故其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的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