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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太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921号罪犯李太安,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李太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太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太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太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